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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订制许昌东恒标书本地制作服务质量可靠,许昌哪里有做标书的

更新时间:2024-06-13 09:14:06 信息编号:842i09orgd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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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县订制许昌东恒标书本地制作服务质量可靠,许昌哪里有做标书的

建设工程项目中,投标人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1、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因此,结合已获取的有关信息认真细致地加以分析研究,特别是要研究其中的投标须知、条款、设计图纸、工程范围以及工程量表等,要弄清到底有没有特殊要求或有哪些特殊要求。
2、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是否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校核得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投标报价和中机会。因此,投标人应认真对待。通过认真校核工程量,投标人大体确定丁工程总报价之后,估计某些项目工程量可能增加或减少的,就可以相应地提高或降低单价。如发现工程量有重大出入的,特别是漏项的,可以找招标人核对,要求招标人认可,并给予书面确认。这对于总价固定合同来说,尤其重要。

3、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一般包括施工程序、方案,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的选定和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安排,劳动力计划,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和空间的布置。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主要是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复核了的工程量,招标文件要求的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对市场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价格的调查。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要在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成本低、利润大。具体要求是,根据工程类型编制出合理的施工程序,选择和确定技术上、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法,选择有效的施工设备、施工设施和劳动组织,周密、均衡地安排人力、物力和生产,正确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的平面和空间。
4、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
投标报价是投标的一个核心环节,投标人要根据工程价格构成对工程进行合理估价,确定切实可行的利润方针,正确计算和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形成、制作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一般不能带任何附加条件,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投标书;
②投标书附录;
③投标书(银行、书等);
④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⑤授权委托书;
⑥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报价表;
⑦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⑧施工组织机构表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人选及简历、业绩;
⑨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如有时);
⑩其他必要的附件及资料,如投标、承包商营业执照和能确认投标人财产经济状况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及地址等。
6、递送投标文件
递送投标文件,也称递标,是指投标人在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所有准备好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但所递交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和标志。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国内招标EPC+F模式分析
1.EPC+F的概念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F(Finance)是指融资。EPC+F即工程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部分项目融资款,或者协助业主获取融资以启动项目。该模式是未来工程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
2.“EPC+F”的适用项目领域
目前EPC+F主要适用于由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进行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投资的方式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转贷和贷款贴息等。如果通过财政直接投资或资本金的方式投资项目,则项目为直接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一般为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设立的临时指挥部等等。按照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上述项目单位可依法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可以成为代建单位,并在实际上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能。
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制在实操层面的推广和应用并未达到主管部门的预期,地方直接或委托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实施项目建设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投资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即应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即便投资人是项目所在地的国企(含平台公司),项目性质也是企业投资,地方国企(含平台公司)为项目单位(同时也可以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
3.“EPC+F”三大主体的关系
在“EPC+F”模式下,除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体:地方国企、EPC承包商和合资公司。地方国企即前文所述项目建设单位,EPC承包商则是通过招标程序取得特定项目承包权的经济实体。至于合资公司,通常由地方国企与EPC承包商(或其关联单位)合资设立,其功能在于打通特定融资渠道,并赋予EPC承包商相应的工程款结算保障。融资渠道因融资主体而异。对于“EPC+F”模式而言,方和地方国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资金实力及融资能力,同时不能违反建筑法对于EPC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要求。为此,EPC承包商(或其关联单位)需要通过与地方国企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双方共同注入资本金的方式部分解决特定项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难题及EPC承包商的合理关切。至于项目的其他资金需求,则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加以解决。为此,EPC承包商(或其关联单位)和地方国企必定需要提供不同程度的增信支持。倘若项目本身拥有付费来源(基于前文所述的特许经营或ABO),当然也可以用于项目融资之目的。
为实现上述融资安排,地方国企和合资公司之间存在一个身份转换的问题。即合资公司需要成为项目建设单位,从地方国企承继其与EPC承包商之间的EPC合同。这里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合规问题及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处不赘述。
4.“EPC+F”涉及的四个问题
如前文所述,“ECP+F”模式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因此,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的基本逻辑对该模式无疑也是适用的,该模式同样需要回答以下四个问题:
Q:项目所需资金从哪里来?
A:暂定答案:EPC承包商(或其关联单位)的股权出资、项目资产抵押或收益权质押融资、第三方担保(或其他增信方式)融资。
Q:资金如何使用?
A:暂定答案:通过合资公司启动项目建设,支付工程款及其它费用。
Q:相关投资如何回收?
A:暂定答案:项目自身收益,以及的资金支持(履行出资义务——适用于投资项目、付费——适用于特许经营或ABO模式、回购项目资产或合资公司股权),具体资金来源及相关安排因项目而异。倘若完全没有资金作为后盾,“EPC+F”模式的可行性存疑。
Q:如何在合法合规 的前提下解决以上三个问题?
A:在当前的地方债管控政策环境之下,除履行对投资项目的出资义务之外,方对“EPC+F”模式的资金支持方式应当着重避免触碰地方债管控红线,这一点需要项目各方予以正视。
5. “EPC+F”涉及的优缺点
优点:
一是PPP领域自去年底进入清理整顿阶段以来,社会各界对PPP模式产生了一些疑虑和困惑,给“EPC+F”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机会。
二是相比于手续繁琐、管理严格的PPP推进流程,“EPC+F”模式操作相对简单,更能满足地方和施工方对实施效率及短期业绩的要求。
三是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的情况下,“EPC+F”模式能帮助地方筹资融资,解决实际问题。
缺点:
, 从全产业链的角度来看, 承包商在 EPC+F的项目多地从建 设环节的经济可行性和工程建造可行性考虑, 倾向于掩盖运营期的收 益风险。
第二, 由于 EPC+F的商业模式也只完成了产业链的融资和工程建设环节,这一过程通常只需要 3-5 年时间,而没有拓展到可持续盈利几十年之久的后期运营、 维护等高附加值环节。
EPC+F模式既具备EPC模式的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融资”功能,通常是指公共设施项目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承包商,由该承包商直接或间接筹措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及承揽工程总承包相关工作,待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给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标准向承包商支付费用的融资建设模式。

有关签订合同,注意这些审查内容!
签订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里的实质性内容,不能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实质性内容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主要指工程价款、投标方案、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那么,招投标文件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哪些呢?
审查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中条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分为通用条款和条款,通用条款是指适宜于所有的招投标建设工程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条款是指仅适用于具体工程建设,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的合同主要体现在条款的约定上,条款越细化、越准确越好。
签订招投标合同时需要审查的要点有以下8点:
1、发包方、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
2、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价格,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3、合同工期的约定。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设备、机械的突然损坏等,此等情形方可顺延。
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验收程序、验收要求等。
5、材料、设备供应的约定。应详细约定如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时的责任承担或由承包人负责供应时的责任承担。一般地说,发包人负责供应时责任要重于承包人,但发包人得到的好处是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对此,发包人享有选择权。
6、工程分包的约定。双方应约定要分包的具体工程名称和承担分包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 ,好再约定就分包工程三方签订单合同。
7、违约责任的约定。对违约金的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过分或低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外,还应约定违约损失的范围,特别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的范围。
8、解决纠纷方式的约定。可约定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但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诉讼,只能约定二者之一。

成功的项目经理,每天、每周、每旬、每月都做了什么?
项目经理在工地上如何成功团队?如何管理时间?如何处理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作为一个项目经理,如何把事情做得更,又该具备怎样的能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项目经理每天、每周、每旬、每月该做什么
1、每天做的
(1)总结自己一天的计划完成情况;
(2)考虑明天应该做的主要工作;
(3)了解每个班组或分包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相应指导;
(4)提前考虑到施工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之处,并想出改善的方法与步骤;
(5)记住每一位施工团队的负责人及带班的组长的名字、干活负责程度;
(6)每天看的各种报表和清单;
(7)考虑自己一天工作当中失误的地方;
(8)自己一天工作完成的质量与效率是否还能提高;
(9)应该批复的各项资料和文件。
2、每周做的
(1)除了正常的例会,还应该召开一次管理层例会;
(2)与一个你认为现在或者将来是技术层或管理层骨干的人交流一次;
(3)向公司上级汇报一次工作;
(4)对各个班组的工作进展总结一次;
(5)召开与质量和安全有关的会议;
(6)纠正在施工过程中一些错误的细节做法;
(7)检查上周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
(8)进行一次自我总结(非正式);
(9)整理自己的文件或书柜;
(10)了解相应的施工进度要求的变化;
(11)每周看的报表、签证单、施工记录;
(12)与施工中的合作单位(甲方、监理)进行交流沟通;
(13)表扬项目部中表现的现场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3、每旬做的
(1)请自己的下属员工吃饭或喝茶;
(2)与公司的各个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比如财务部、成本部);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难题、影响施工进度与质量的班组进行跟踪与督查,并辅以相应的帮助,加强规范。
4、每月做的
(1)提交月度工程量确认清单,申请甲方拨付工程款;
(2)对各个项目部成员、班组的工作进行考核;
(3)自我考核一次;
(4)月总体工作进度情况,制定工程月报;
(5)下个月度的工作计划。
项目经理要修炼的8种能力
项目经理就像一个大家长,作为项目经理,也是一种修炼,以下种种都是需要慢慢修炼的:
1、脾气一定要控制好
不管是项目部成员没有按时完成工作或者是甲方总是发生变更,总之你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发脾气,尤其是当着团队成员的面发脾气。
2、遇事莫慌
工程项目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总是存在的,天大的事情只要冷静,一定会想出解决方法。倘若不够冷静,很可能胡乱作出错误决定,一个错误的决定后果往往是严重的,带来的可能是返工、项目失败等后果。记住,一定要坚持一次把事情做对。
3、永远不要让上级领导来帮你想解决方案
这个是很多人容易犯的错误,经常把问题抛给领导,然后怪领导不支持你的工作不解决你遇到的问题。记住,领导只是做决策的,而不是帮你想解决方案的,否则要你干啥用?
举个例子,当项目部人手不够,需要申请人员时,千万不要直接告诉领导人手不足就完了,一定要告诉他面对人手不够,有什么样的后果,然后有几种解决方案,每种方案的优缺点是什么,然后请领导来选择一个方案。
4、记住抱怨是没有用的
仔细回想一下,什么时候抱怨有用过?如果抱怨有用的话,那还要你干嘛?大家随便抱怨一下,心中的理想就能实现了,抱怨工资低,老板就乖乖涨工资了,你觉得可能吗?
记住,抱怨是没有用的,过多的抱怨,只会证明你是一个没有用的项目经理。遇到问题,就想破脑袋去解决。比如,团队成员有背景,耍,不听你的话,抱怨有用吗?不如想想问题的根源,再自己进修一下与人沟通的技巧吧,这问题一定是出在你自己身上,毋庸置疑的。
5、要相信你的团队成员,多鼓励他们
批评是在团队建设中为忌讳的,除非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才要慎重的考虑是否要批评。在批评的各种方法里,当众点名批评是为严重的了。切记,每个人都是有自尊的。你要相信你的项目部成员,相信他们都是的。如果他们不,一定是你的责任,你没有能够激发他们的士气,没有能够帮助他们提高工作绩效。相信他们,并鼓励他们,让他们做合适的岗位。
6、注意客观公正
做项目,出现工程小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把问题暴露出来,不让大家一起帮你分析解决,到了工程项目失败的时候也就是你的职业失败的时候了。要知道,能客观如实地汇报,有点难,但是记住,这是的。
7、功劳不是自己的
记住,作为一个团队,你激励大家完成了工程项目,终获得的功劳不是你一个人的,而是大家的。不仅如此,项目过程中,任何一个点子一个解决方案的功劳,你都不能据为己有,哪怕这个真的是你想出来的,你也不能说是自己的,那是大家的智慧。甚至,你根本就不应该从你的嘴里去说出解决方案,而是应该引导团队成员让他们说出来,然后表扬他们的智慧。
8、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是给公司打杂的
明白自己工作的价值,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作为项目经理,一定会有很多琐事,写各种各样的报告,接听各种各样的电话,见各种各样的人,处理各种各样大小事情,没关系,只要你做这么多事情都是为了同一个目标,那么你的工作就是就是有价值的,虽然零散,也考验你的能力。每天只做一件事情并不能让你学到时间管理,每天做10件事情就能让你学习时间管理。从工作中发现自己的不足,才能进步。把自己当成打杂的,心态已经不对,又怎会想到去改进呢?
以上列举了8条,都是项目经理需要修炼的,当然远远不止这8条。所以,当项目经理本身是一种修炼,修炼的正果不是你的工程成功,而是你的个人职业发展成功。

如何正确使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的流程
招投标活动中有很多个招标方式,常见到的还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这些招标方式,很多新手小白区分不清楚其中的差别,一旦在不适合的场合情况用错招标方式也是不必要的麻烦,本文保标招标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区别分析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通过公开媒介发布招标项目信息,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单位】前来投标的活动。
公开招标方式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选择以及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公开招标因为投标人【投标单位】较多、竞争充分,且不容易串标、围标,有利于招标人【招标单位】从广泛的竞争者中选择合适的中标人并获得佳的竞争效益。
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招标单位】自身具有编制招标书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自行招标的条件
招标人【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投标法》还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①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
②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
①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招标单位】事先不知道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数量
②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
①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招标单位】拥有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佳招标效果
②邀请招标中投标人【投标单位】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招标单位】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
①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严格按照预先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
②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
①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书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
②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投标单位】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这三者招标方式在发布信息、选择范围、竞争范围等有着不同的含义内容,我们一定要分辨清楚,避免混淆概念。

【操作实务】设定评审因素那些事儿
如果对采购工作中的难点由难到易做个排名,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设定应该“”。在现行的采购制度下,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但财政部在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编制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咨询机构编制”,体现出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高要求的政策导向。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在采购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代理机构如何完成由简单的程序代理向化采购转变,协助采购人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审因素是要过的关。采购项目采购标的的多样性决定了评审因素各不相同,实践中也就很难找到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分标准。本文将从采购实践的角度,探讨评审因素的设定原则和具体方法。
一、评审因素的定义
要定义评审因素就离不开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是目前普遍在采购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是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与分值设置相对应的量化指标,是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各供应商之间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投标(响应)文件有效性的、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的其他因素,一般包括技术、商务和价格评价部分。
二、评审因素的重要性
如果说评分标准是“考卷”,那么评审因素就好比“考题”。评审因素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进而关系到终的采购结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采购需求的直接体现,对供应商起导向作用。有经验的供应商能从中轻易分辨出采购人的核心关注点,如果评审因素设置不完善,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供应商钻空子。评审因素设定不合法,会导致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或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被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根据发现的时间节点,要么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要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都会影响项目进度。
三、评审因素的设定
(一)设定原则
1.相关性原则。这条原则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例如,对于非行业规范编制项目,供应商是否参与过行业规范制定一般不与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相关,所以不宜将参与行业规范制定经验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因为评审因素无法穷尽采购需求的方方面面,设定时既要围绕采购需求,又有所侧重,要准确反映采购需求,使其能在评标中充分体现。三是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供应商报价相关的指标上。进入评分环节的供应商,都已满足实质性要求,只有与报价相关的评审因素才能让采购结果“值回票价”。如果说前两条原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刚性要求,那么第三层意思就是使采购结果“物有所值”的深层次要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条原则中的“相关”指的是直接相关。比如,拟派项目人员具有同类业绩经验与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直接相关,可以列为评审因素;但供应商是否具有“信用报告AAA、AA”等评级,或投标文件制作的规范性等因素,与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直接相关,则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2.细化量化原则。《<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细化量化原则有详细解释,即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分值也量化到区间。只有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才能大限度地限制评标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保障评审质量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出现的“随缘”评审等现象,与主观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分值有直接关系。另外,这样的评审因素也会让供应商摸不着头脑、抓不住,进而影响实际采购效果。
3.适度有效竞争原则。保障市场竞争、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参与权是采购公平交易的核心机制,但竞争不是价格或其他单一因素的竞争,要通过合理设定评审因素,使得供应商的数量、质量和参与意愿达到适度水平,形成适度有效竞争的良性局面。评审因素要求过高,可能会导致中标后供应商履约意愿低、履约结果差;评审因素要求过低,可能会导致供应商无参与积极性、造成其他供应商恶性竞争。
(二)设定方法
1.评审因素子项设定。评审因素子项一般分为价格因素、技术因素和商务因素。技术因素一般包括对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节能环保指标、质量性能指标、功能要求、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工艺要求、培训方案等,部分项目还有样品评价。商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资质、售后服务、同类项目业绩、进度保障方案等涉及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内容。其中关于同类项目业绩的设置,一般适用于看不见具体标的的项目,比如采购非标产品、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需要通过业绩反映供应商的经验和履约能力。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审子项。

2.评审因素分值比重设定。价格分比重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价格分比重做禁止性规定,可由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分比重设定,应根据项目属性、采购方式以及是否属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分别符合以下三条规定。一是《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二是《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高的采购对象为准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三是《政务信息系统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非价格类评审因素所占的比重应该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指标的关切程度,可以通过排序法确定比重。排序法指将各指标按重要性、采购预算占比和供应商差异程度等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按此顺序由大到小赋予相应分值。例如,某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硬件产品费用占比高,则硬件的性能和质量将对采购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那么,对硬件的评价就排序,应赋予较大分值,相比而言排序靠后的系统集成方案和售后服务能力等指标就不是评价。此评分标准给供应商传递的信息也是要在产品选型上下功夫,这也符合上文提到的相关性原则。
四、评审因素设定中的非典型错误
将特定行业业绩、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资格条件等作为评审因素的典型错误,好比评审因素设定中的“雷区”,在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采购指导性案例以及各级采购管理部门制定的负面清单中,都有细致的规定、明显的警示标志,本文不再赘述。除此之外,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发现并总结了采购实践中的一些有隐蔽性但又常见的非典型错误。采购代理机构的化能力,更应该体现在能够避免这类错误上。
(一)多因素混杂
评审因素应该逐一设定,逐条评价。如果各因素之间缺少层次和条理,混杂成一项,尤其是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混为一项,则在细化量化时很容易出现错误。例如,将“投入项目人员的人数和资质”作为一个评审因素,设定分值时就需要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列出两个因素的所有组合情况,无疑增加了复杂度,而且还存在总人数多但有资质的人数少,和总人数少但有资质的人数多的情况,很难判断这两种情况哪种更应赋予较高分值。所以,应该直接将投入项目人员的人数和资质分开作为两个立的评审因素更为合理。
(二)逻辑不自洽
实践中出现的“评价供应商对采购人某项工作现状或对某地信息化现状的了解程度”,表面来看供应商的了解程度与项目实施相关,但却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一是供应商应如何了解这类现状。如果采购需求中没有这类现状描述,那么供应商则无从了解;如果采购需求有这类现状描述,采购人也不能在采购需求之外再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那么各供应商的了解程度也基本趋于一致,没有评价的必要。二是评委如何了解这类现状。评委由于地域关系等原因,要在评审的有间内详细了解这类现状基本不现实,所以也就无法准确评价供应商的了解程度,而且这也不是需要借助评委的知识来判断的因素。如果设置这类评分项,评委就只能“自由”裁量了。
(三)主观评审因素缺失
我国采购的制度安排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共同参与、相互制衡,评审作为立、的第三方,为推动我国采购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还权于采购人的改革思路和评审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共同导致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甚至取消评审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笔者认为不能将限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片面理解为取消主观评审因素。如果评审因素全部是客观分,评审工作也就变成了简单的资料核对工作,更像“人民陪审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和决定权,这显然不利于提高评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资源的浪费。另外,全是客观分也更容易导致“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况出现。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区间”的表述,说明自由裁量区间虽不宜过大,但绝不能一刀切地取消。所以,对于需要保留主观评审因素的项目,尤其是一些服务类项目,应当给予评委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四)证明材料不全面
比如同类项目业绩评分项,其设定目的不仅是要看供应商会不会做,更要看做得好不好。如果业绩证明材料只提交合同,那么仅代表供应商取得了该业绩,但是无法体现实际履行情况。如果签了合同却没有好的实施效果,甚至没有如期完成,那么这类合同也能得分显然就与评价同类项目业绩的目的相悖。因此,在提交合同的同时,应该让供应商同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或用户评价资料,并且报告或评价应该有合格或同等以上的正面评价。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以往履行与采购人及其所属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的表述,也说明采购制度开始将以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纳入评价。
综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紧扣设定原则、掌握设定方法,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设定评审因素,使采购项目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的平衡,实现采购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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