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规定,货车报废年限如下: 1、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5年。 2、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3、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4年。 4、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4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5年。 5、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5年。 6、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5年。 7、低速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以延缓报废,高不超过3年。
关于车辆报废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就已经标识的非常清楚。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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